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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
2023-04-17

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

 

尊敬的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:

自然人股东杨帆、李文彦、刘颂、叶文渊、叶柳春向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行”)提出增加临时议案的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(2022年版)》等有关规定,本行决定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》,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:

一、本次增加临时议案的基本情况

根据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,本行将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。召开股东大会事项已于2023年4月7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、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。

2023年4月10日,本行董事会收到自然人股东杨帆、李文彦、刘颂、叶文渊、叶柳春提交的《关于兴宁农商银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申请》,要求将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2023年4月14日,本行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(临时)会议审议通过《兴宁农商银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事项》。

二、议案人资格和议案时间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%以上的股东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。经本行董事会核查,杨帆、李文彦、刘颂、叶文渊、叶柳春合计持股比例4.01%,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资格,提出临时议案的时间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本行章程的要求。

三、临时议案的内容

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》及省联社《关于做好农商行公司章程党建内容更新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要求,本行组织对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(2022年版)》进行修订,拟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第九章党委方面的有关内容,对党委、纪委的设置,党委会主要职责、研究讨论事项等内容进行完善。

本行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决定后,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。

除增加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》外,原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》中列明的本行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均保持不变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2023年4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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